广州打捞局

被申请人“粤东莞工0663”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广州打捞局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72财保58号
申请人: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粤东莞工0663”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广州打捞局以被申请人所属的“粤东莞工0663”(曾用名“航凯823”)轮欠付救助款项且申请人对该救助款项享有船舶优先权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7月25日补正)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租的、现停泊于广东省东莞麻涌水域的“粤东莞工0663”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60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150万元担保函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8月根据“粤东莞工0663”轮(曾用名“航凯823”轮)的委托对该轮实施了救助,申请人因实施救助产生了救助款项的海事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扣押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主张的救助款项属于可以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事项,“粤东莞工0663”轮属于海难救助的当事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有权扣押当事船舶。综上,申请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租的当事船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广州打捞局的扣押船舶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现停泊于广东省东莞麻涌水域的“粤东莞工0663”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600万元的担保。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打捞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邓宇锋
审判员尹忠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