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海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教育局宿舍楼首层**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明诉被告三沙市永兴事务管理局、(湛江)南方工程建设局、广州打捞局及第三人海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毛佳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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