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本特力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本特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37-3号 原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科本特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本特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本特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05元,由原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