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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8242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告: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 被告:某公司3。 法定代表人: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1、某公司2、某公司3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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