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天民初字第3460号
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
法定代表人*和平,董事长。
被告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4810元,由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史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曾婧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