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聚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门源县聚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221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门源县聚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门源县环城西路4号1号楼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MA752LPQ2Y。 法定代表人:何抓西才郎,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38226663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门源县聚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青2221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门源县聚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门源县聚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221执7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 剑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达娃** 书 记 员 马 文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