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892号
原告:***,男,1964年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滔,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2-1幢2层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8851X9。
法定代表人:王凯,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巨辉,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智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41.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彭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丽华
书 记 员  曾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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