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市设施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与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民初4149号
申请人: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恒丰时代******。
法定代表人:徐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080段/div>
法定代表人:苏久园,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150万元。申请人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以自己账户(户名: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账号:01011210********,开户行:吉林银行经开支行)内的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账户(户名:长春城市设施建设股份公司,账号:01011210********,开户行:吉林银行经开支行)内存款余额50万元;
二、裁定第一项实施后,对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天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