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贞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江苏贞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3125号
(2018)苏0214民初272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光、杨广大,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贞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57969648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1幢602、603、604、6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蕊蕊。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告江苏贞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用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贞一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通用公司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无锡市××××××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锡房权证新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贞一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通用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雷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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