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利特佳置业有限公司、付分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28009号
原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5-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凝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凝思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利特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二马路六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付分田。
被告:付分田,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利特佳置业有限公司、付分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30元,由原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XX武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