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06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三明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