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贵正建筑劳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6民初536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 原告:***,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贵州源创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5201510358196,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贵正建筑劳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R5W20T。 委托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0910876744,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告: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区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67217。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阳光大道中国薯城。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MB1681581Y。 委托代理人:***,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24201610187993。特别授权代。 被告:贵州刚建华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北路********,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MCR8XG。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贵正建筑劳务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贵州刚建华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贵州刚建华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