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全门商店与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1民初577号
原告: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全门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迎泽市场二期一层B16号厅。
经营者:何辉,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向阳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张超启,男,该公司经理。
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全门商店与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全门商店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全门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30元,减半收取计165.15元,由绥芬河市迎泽市场***全门商店负担。
审判员  陈怡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