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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财、***与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辖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惠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秦炎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财,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审被告:梅建明,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上诉人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财、***及原审被告***、梅建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7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园林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本案应由该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国财、***以买卖合同为由起诉园林公司、***、梅建明要求支付货款。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和无锡市梁溪区,故两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另一法院审理,故园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诚
审判员 柏宏忠
审判员 管 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