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民初551号
原告: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兵,系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天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计3,410元(原告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