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1民初1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第A幢17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5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鄂0191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6月8日,申请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巴博士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98,591.0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中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