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恒健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事故经过、 责任划分 |
2018年6月13日8时3分左右,***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竹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同责,***负事故同责。 |
伤情及治疗情况、垫付情况 |
事故当天,原告被送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肱骨近端骨折、左侧第2-3肋骨骨折、左侧胫腓骨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右额部、眶周软组织挫伤,双方确认医疗费票据金额为83068.28元,住院共35天。***、人保苏州分公司各垫付1万元。 |
车辆登记、 投保情况 |
苏E×××小型轿车的车主为苏州恒健公司,该车在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
鉴定意见 |
2020年5月7日,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1、***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残疾。2、***的误工期为十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支出鉴定费4815元。 |
具体项目 |
原告主张 |
计算方法及依据 |
本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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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81808.26元 |
凭票据 |
扣除伙食费141.4元、66元,认定医疗费82860.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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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4500元 |
50元/天×90天 |
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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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1750元 |
35天×50元/天 |
1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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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
104920元 |
52460.16元/年×20%×10年 |
104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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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
5000元 |
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同责,酌情认定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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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11390元 |
护理费发票5390元予以认定,剩余天数按照100元/天标准计算 |
11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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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53000元 |
误工十个月,仅提供一份误工证明,本院按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计算 |
2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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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1500元 |
凭票据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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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 |
4815元 |
凭票据 |
48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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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合计:236935.88元 |
交强险赔偿: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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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按照65%赔偿:76008.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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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1万元,还应支付***赔偿款:176008.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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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