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5民初2059号
原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街道新风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15038055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50030612983。
第三人: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北路八公山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50030613434。
责任人:***。
第三人: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500306128X3。
责任人:***。
原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