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60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85-2号24层CD**-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100849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河间市京大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77233978。
法定代表人:***。
辽宁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02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债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辽宁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桂0602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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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