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9957号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凯旋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胡东方,总经理。
被告: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丰亭东路19弄118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6元,减半收取计7908元,由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章昉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