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20698号
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凯旋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胡东方。
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7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