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财保24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裕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层某某户。
法定代表人:畅为兵,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莉,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系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陕西裕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陕040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在3439407.75元范围内停止对被申请人***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执394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的支付。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供***名下银行存款3439407.75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某某支行,账号某某2828)作为新的财产线索,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在3439407.75元范围内停止对被申请人***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执394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的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39407.75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某某支行,账号某某2828)。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