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3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兴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兴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36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汉中市汉台区兴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96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000元,共计117645元;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80000元;剩余欠款37645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付清。如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因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汉中市汉台区兴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有30余万元,已被多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劵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责令其领取法律文书、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无果。
3、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通过执行办案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00余件,多数未履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