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104民初4030号
原告: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3761091357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33257567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鱼池东1巷1号**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