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104民初4030号 原告: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3761091357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33257567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鱼池东1巷1号**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千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