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30执异1号
异议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西路江郡苑小区2栋2层,系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监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9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与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我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请求:一、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账户93万元的冻结;二、停止对异议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本案申请人***与异议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达成和解,出具承诺函,异议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诺在2025年6月30日后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2025年3月17日,异议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对双方达成的承诺函无异议,并自愿撤回了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人执行人***已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我院已根据请求解除了对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异议请求已不存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次异议,且异议请求已不存在,应该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次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