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41号
原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7793292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市教育局,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101508020X5。
负责人:***,局长,身份证号XXX。
原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7.74元,减半收取3773.87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