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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保全复函 (2023)陕0431执保77号 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在保全过程中,我院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依法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新蒲新区新蒲镇中建***B2-31幢1-27-3号有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黔(2021)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87090号)、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丰和路455号7幢1**7-1有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22)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131684号),特此复函。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