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保全复函
(2024)陕0431执保77号
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庭:
本院受理的陕西启航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陕0431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8147.35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以1818147.35元为限,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24224.46元,冻结期限一年。特此复函。
承办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