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6677号
原告:陕西鑫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吴景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二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朱怀杰,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鑫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鑫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宏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
二0二0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答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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