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823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蓥市***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20960090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剑阁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214513000534。
法定代表人:***,院长。
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剑阁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0823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中医医院支付申请执行人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6551022.36元。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中医医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撤回对剑阁县中医医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823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