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顺庆区锐步健身管理中心镇江西路店、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顺庆区锐步健身管理中心镇江西路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2段***号阳光香缇*号楼***层。
经营者:饶先豪,男,1987年1月9号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宝岗路25号085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锐步健身管理中心镇江西路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锐步健身管理中心镇江西路店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锐步健身管理中心镇江西路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书培
审判员***
审判员韩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