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91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橋某 被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91民初5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2025年1月8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共欠付原告货款193,520元;二、被告于202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被告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被告于2024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被告于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43,520元;三、原告在案涉电梯安装、调试,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合格5日内向被告提供48,380元的银行保函。如因被告原因至2025年12月31日案涉电梯仍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合格,质保期从2025年12月31日起算;四、如被告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需要给付原告违约金38,704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七、案件受理费4,78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391.5元,由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已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5)辽0191执3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