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5586号
原告郝少周,男,汉族,1990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011240210。
被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帅,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少周诉被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少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5元,原告郝少周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郝少周承担1057.5元。
审 判 员 常 勇
二0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锦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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