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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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5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