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04月0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062XXXX704070637。 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3月1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060XXXX70315031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48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9元,执行费237元。但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