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1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浩怡贸易部,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02MA49UL2222。
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9831035XD。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浩怡贸易部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解除对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执行员 李志民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