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新0102执27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意华致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新疆意华致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浦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2执2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热木江
书记员**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