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好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好,男,1977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付亚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20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