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6265号 原告:***,男,2000年3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新疆旭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镇下三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旭力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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