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325号 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182182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联系方式:185XX****XX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0107010211688C。 负责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8,444.69元)由原告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419.69元由本院向原告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退还。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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