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新疆兵团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民申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兵团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兵团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团某某集团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3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与**签订的《劳务扩大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负有组织现场施工的义务,兵团某某集团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未尽到监督、检查职责,二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认定导致涉案楼房层高超高的原因系兵团某某集团公司、**、**组织、监督不力造成,**、**、**提供的劳务已经超出了施工范围,本身也存在损失,三人只应承担1/3的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三人承担2/3的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2.关于评估报告中的门窗、塑窗、彩钢屋面等不包括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内,二审法院从劳务费中予以扣减亦属认定事实错误。3.二审法院计算利息的起算点错误。涉案工程于2015年5月2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欠付劳务费计算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为2015年5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1.**与**等三人签订的《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对施工内容、标准等有明确约定,**等三人必须要按照图纸施工,三人未按图纸施工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2.二审法院认定三栋别墅的劳务费920485.5元,多认定了167805元,认定四栋普通住宅的劳务费6020671.8元,多认定了831514.6元。3.三人提交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系单方委托,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垫付42万元工伤赔偿款应予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的约定,**负有组织现场施工的义务,**等三人负有组织各工种完成设计图纸确定的所有工序的义务,造成涉案房屋层高超出2.2米,双方均有责任,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并无不当。**等三人与兵团某某集团公司、**、**以及旺宏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故三人要求兵团某某集团公司、**、**就房屋层高超高问题也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四团与兵团某某集团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兵团某某集团公司又将一标段B区的B7、B8、B11、B12号多层住宅和BS1、BS2、BS3号别墅交由**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将上述7栋楼转包给**,与**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则将劳务部分交由**、**、**三人,并与三人签订《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等三人在诉讼中抗辩,其与**签订的合同中不包括门窗、塑窗、彩钢屋面等项目。经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三人要组织各工种完成设计图纸确定的所有工序。因**等三人并未举证证实涉案的《劳务扩大分包合同》明确将门窗、塑窗、彩钢屋面等施工项目排除在外,二审法院认定三人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全部范围进行施工并无不当。 关于利息,因涉案工程于2015年5月2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二审法院依法将利息的起算点认定为2015年5月20日并无不当。**以二审法院认定利息的起算点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婷   婷 审判员 米合***·阿不都 审判员 邵   彩   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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