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1756-1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朝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粤民申1756号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2020)粤民申1757号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2020)粤民申1758号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92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2020)粤民申1759号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中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旦场圩正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等四人)及广东中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3民终50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多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在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2.三多公司与**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已经作废且未实际履行。***等四人主张的是劳务工资,该请求事项属于涉案工程所产生的劳务工资,在三多公司与中坚公司约定的承包项目范围内,中坚公司应承担支付责任。3.***等四人不是三多公司成立的郁南县云霄灌区改造工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从《工资表》载明的内容看,***等四人已经足额领取**发放的工资。4.三多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其已足额向中坚公司预付劳务分包的工程价款,***等四人主张三多公司承担支付劳务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三多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坚公司提交意见称,1.**与三多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2.三多公司依法应对**雇请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综上,请求驳回三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对于三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及***、中坚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等四人作为劳动者,持承包人**出具的《工资欠条》主张被拖欠的工资及其利息,可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一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诉讼,并无不当。2.三多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为证,且**已经实际施工。虽然三多公司主张与**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其之后与中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是中坚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产生做了合理解释,也否认参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故一、二审法院对三多公司关于与**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3.**拖欠***等四人工资的事实,有**签名确认的《工资欠条》为证,且**在二审中确认《工资欠条》的内容属实且是本人签名。三多公司主张***等四人已经足额领取**发放的工资,但其提交的《工资表》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一、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三多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先支付承包人**拖欠***等四人的工资,再依法向**追偿。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三多公司支付**拖欠的***等四人的工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三多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