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民初4143号
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73号建设大厦B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田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诚,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定海区盐仓商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舟山西部商业中心2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惠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平,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区盐仓商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明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易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