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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鸿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81民初2017号
原告:泊头市鸿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开发区,注册号:130981600118031。
法定代表人:席长乐,职位:经理,。
被告: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62819L。
法定代表人:张淑敏,经理。
泊头市鸿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泊头市鸿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鸿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计2,94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华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