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1260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马号村(原长沙市阀门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开发区工业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126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望变更国用(2011)第0446号)。被申请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就该案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湘01民辖终7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阀科技(长沙)阀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望变更国用(2011)第0446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