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终6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星街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洲,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复核大队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龙,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复核大队民警,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2栋1单元跃1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是市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明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4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红玉
审 判 员 王晓东
审 判 员 宋彦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申艳楠
书 记 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