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鑫灿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23839号
原告:哈尔滨市鑫灿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33号(哈尔滨城东木材市场有限公司木材区17号)。
法定代表人:邱娅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民,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曰,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汇宏金融港一期7栋办公单元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志,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鑫灿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明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鑫灿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市鑫灿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