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民初字第00152号
原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花园路10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60元(原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930元,由原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