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0996号
原告:***,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花园路105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芳,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案外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