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花执字第00508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花民一初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花执字第002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一村X栋XX号门面房两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国际华城一村X栋XX号门面房进行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三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人同意变卖两处房产,现案外人***以三拍保留价330.075万元,购得国际华城一村X栋XX号的门面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叁佰叁拾万零柒拾伍圆(3300075元)变卖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一村X栋XX号门面房两套。
案外人***对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一村X栋XX号门面房拥有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先尊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蓓